社會調查師認證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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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總則

 

第1條 為培養社會調查工作相關人才,建立社會調查師專業認證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調查師認證(以下簡稱本認證),指申請者修畢大學社會學科系相關課程,
並通過正式檢定後,具備社會調查專業知識與技術合格水準之憑證。
 

第 2 章 認證委員會組成

 

第3條 本認證之核發單位,為台灣社會學會;於其下設置專責之社會調查師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下列相關事務:
 

  1. 經營本委員會網頁,發佈與本認證相關之檢定辦法與相關資訊。
  2. 審核合作校系之相關專業課程。
  3. 每年辦理質性與數據資料分析能力認證檢定。
  4. 公佈檢定結果並核發證書。


第4條 本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1. 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台灣社會學會理事長兼任。
  2. 設執行長一人,由台灣社會學會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相同。
  3. 設質性分析能力認證與數據分析能力認證召集人各一人,委員各二人,均由台灣社會學會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相同,得連任


第5條 欲成為本認證合作校系,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為台灣社會學會團體會員。
  2. 完整開授本認證要求之數據或質性分析能力專業課程(見第11條、第12條)。
  3. 所開授專業課程之課程大綱須送交本委員會備查,以確認授課內容符合本認證的專業訓練要求。

第6條 本委員會得根據本辦法第5條規定,檢核各合作校系資格,檢核通過者可取得合作校系資格。
第7條 各合作校系需設聯絡人一名,由該校系專任教師擔任,負責聯繫與執行認證檢定相關事務。

 

第 3 章 認證類別
 

第8條 本認證包括下列兩類:

  1. 質性資料分析能力認證(以下簡稱質性分析能力認證)
  2. 數據資料分析能力認證(以下簡稱數據分析能力認證)
第9條 申請本認證者可任意選擇參加一類或兩類認證檢定。


第 4 章 認證應考資格
 

第10條 申請參加本認證檢定者,須先修畢本認證合作校系開設之質性或數據資料分析能力專業課程(見第11條、第12條),並取得合格成績。

第11條 本認證要求之三門質性分析能力認證專業課程如下:
  1. 質性研究相關課程
  2. 社會學或社會學理論
  3. 社會研究方法
第12條 本認證要求之三門數據分析能力認證專業課程如下:
  1. 社會統計相關課程
  2. 社會學或社會學理論
  3. 社會研究方法
第13條 申請參加本認證檢定者,需提供學校核發之正式成績證明,供本委員會審核。
 

第 5 章 檢定程序與證書核發
 

第14條 本認證之能力檢定,於每年8月底之前舉辦。
第15條 質性分析能力認證與數據分析能力認證召集人得於每年1月分別成立質性與數據分析能力檢定工作小組,執行當年認證檢定工作。
第16條 本認證之質性分析能力認證檢定,採作品評鑑方式舉行。申請者需檢具個人獨立質化研究作品與該作品之指導教師推薦表,並附上公開發表證明,寄送本委員會,供質化檢定工作小組檢定。
第17條 本認證之數據分析能力認證檢定,採考試方式舉行。由數據分析能力認證檢定工作小組負責命題與閱卷相關事宜。
第18條 本委員會得依認證檢定執行成本,向申請者收取報名費。
第19條 認證檢定通過者,由本委員會統一公告,並寄發證書。

第 6 章 實施與修正
 

第20條 本辦法由台灣社會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始得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