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組織章程
▸ 台灣社會學會(原中國社會學社)會章
民國十九年社員大會正式通過
民國二十五年、三十六年、四十年、四十八年、五十二年、七十一年、七十三年、七十四年、七十九年、八十年年會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四年(1995)十二月年會通過將社名改為「台灣社會學社」
民國八十九年(2000)一月年會通過將社名改為「台灣社會學會」
民國九十年(2001)十一月年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2009)十一月年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零八年(2019)十一月年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 名稱 本會為台灣社會學會。英文為Taiwanese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 |
第二條 | 宗旨 本會為非營利社團法人,以致力社會學知識與專業發展,促進公共利益為宗旨。 |
第三條 | 組織區域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會址 本會會址由理事會決定之。 |
第五條 | 會務 本會會務分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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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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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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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費 本會會費由理監事會會議決定行之。 |
第九條 |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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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分會 各地個人會員在二十人以上得設分會。分會組織由各分會根據本會章程定之,並經理事會同意後成立。 |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 本會每年至少舉行會員大會一次,其日期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 |
第十二條 | 解散 若本會因故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第十三條 | 其他未規定事項 本會會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第十四條 | 實施及修改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理監事會選舉辦法
▸ 臺灣社會學會理事暨監事選舉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2002)12月14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 臺灣社會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理監事選舉的公平與效率,特訂立理事暨監事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會理事與監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具學會正式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且未遭學會停權者。 二、獲得本會會員10人以上連署,或經現任理事會議提名者。 |
第三條 | 理事候選人總共至多45位,現任理事會議得提名15位理事候選人,其餘開放連署提名。經連署提名之理事候選人,於公告截止日止,若未達30人,得由理事會議提名補足。會員連署的理事候選人若多於30位,則由現任理事會選舉出30位理事候選人。 |
第四條 | 監事候選人總共至多15位,現任理事會議得提名5名監事候選人,其餘開放連署提名。經連署提名之監事候選人,於公告截止日止,若未達10人,得由理事會議提名補足。會員連署的監事候選人若多於10位,則由現任理事會選舉出10位監事候選人。 |
第五條 | 理監事選舉前三個月,由本會秘書處發函會員進行連署,連署時間一個月。候選人資格經理監事會議確認後,在選舉前公佈候選人名單。 |
第六條 | 會員大會以不記名之投票方式,分別選出十四位理事、五位監事。 |
第七條 | 前一屆理監事會議選舉產生的候任理事長,為本屆當然常務理事。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