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
一、前言
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社會學,必須掌握學術自由和研究倫理的尺度。近年來社會學的專業領域逐漸增多而分歧,而社會的一般人權及隱私意識則快速提升,研究者面臨的研究環境已產生劇烈變化,因此研究者必須更妥適把握社會學研究的社會責任。尊重研究對象的人權、保護研究對象的隱私,是研究者進行任何研究責無旁貸的前題。研究者對於研究的目的、方法、必要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都應時時保持最高的自覺,並遵循合宜的規範。
臺灣社會學會作為臺灣社會學專業研究者的社群組織,特擬訂本研究倫理守則,提供研究者從事研究及教學的準則,一則期許會員本諸揭露真相的精神,開拓創造性的研究,以追求更加公平正義的社會,二則期許會員本諸尊重人本的精神,以最高標準保護研究對象的各種權利。本研究倫理守則由前言、基本原則、運用原則、實踐準則等四部分構成,提示會員以合乎倫理的方式進行前述精神的學術研究。
二、基本原則
保護研究者從事研究的自由,同時確保研究對象不受任何傷害,是社會學研究倫理的基本原則。研究者應謹記此一原則,求取研究對象的信賴及社會的理解,以保障社會學研究能解釋社會生活的意義、創造並反省社會生活的知識,以及提升社會生活的品質。
(1)尊重人權尊嚴
研究者應尊重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尊嚴和價值,在專業活動中致力消除任何偏見和歧視
(2)追求學術自由
研究者應在自由意志下秉持專業精神從事研究,並支持各種具有開創性的專業研究,且堅決反對各種不當的暴力、權威、利益干預專業研究。
(3)恪守社會責任
研究者應堅守專業責任,以公正客觀的方式推展和應用學術知識,並對社區和社會有所貢獻。
(4)發揮專業能力
研究者應盡力發揮接受專業養成的技術和能力,以最高標準從事教學、研究及服務等學術活動。
(5)珍視學術誠信
研究者應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從事研究、教學及服務等學術活動,珍視公眾對學者的信任,若察覺任何可能危害此種信任的行為,應設法勸導阻止。
三、運用原則
社會學研究隨著研究對象及研究情境與時俱變,不應完全僵化地依賴學術行政或者學術法規的約束。社會學研究面臨的倫理問題,雖有具體條文的規範,但也可能遭遇具體條文難以規範的模糊之處,研究者必須對自己誠實,並且虛心尊重研究相關的所有人員,如實面對整體的研究情境,並謹慎運用本研究倫理守則。
(1)因勢權變的原則
倫理守則條文有限,但現實狀況變化無窮,研究者應善加體會倫理守則的基本用意,不 可流於形式或固守細節,而須因應研究對象、現象、情境和方法的多樣與複雜,適切保持因地制宜、隨機應變的能力。
(2)保護烏鴉的原則
探究和揭露社會不願、不能、不可、不喜被看見的現象,是社會學的基本精神之一。運用研究倫理守則之時,必須使這個基本精神能夠充分體現而不受壓抑。
(3)防範不預期後果的原則
社會學研究立基於研究者和研究對象的互動,因此必須考慮各種不預期的後果,防止偏離研究本意的現象發生,並避免研究對象利用倫理守則以保護自我利益或箝制研究進行。
(4)與時俱變的原則
社會不斷在變化,社會學者亦須隨之審視、反省倫理守則的合宜性,因此倫理守則背後的精神固然恆常不變,但具體作法應隨時接受檢驗並與時俱變。
四、實踐準則
(1)避免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是指研究者的利益影響到公正和誠實地執行專業工作。研究者察覺任何可能造成利益衝突的情況時,必須採取適當的行動預先防止,或向適當的對象公開相關資訊,全力避免研究遭受利益干擾。
1.1 秉持專業標準
研究者在從事研究的過程中,必須秉持專業考量,力求專業和科學的標準,同時維持公平和誠實的原則。
1.2 公開委託單位的相關資訊
研究者為了達到公平和誠實的原則,應說明研究的資金來源。若是接受其他個人或機構委託的研究,應事先和委託單位訂定契約書,明確約定內容、委託費用、調查資料的歸屬、發表作法等事項。
1.3 避免獲得不當個人利益
研究者不可收受不當的研究經費或從中得利。研究者應參考國科會、審計部或其他委託單位的規定辦法,適切運用研究經費。研究者不應利用研究得到的委託單位資料或當事者資料牟取個人利益,亦不應由負有保密責任的情境(如審查的計畫案或論文)中取用資料以獲得個人利益。
(2)資訊保密
研究者有義務和責任保護研究進行中所獲得的保密性資訊。
2.1 保密的內涵和設計
2.1.1 研究者應確保研究對象的「保密權利」(confidentiality rights),基本要件包括:
(A)研究對象的個人資料應進行保密處理;(B)研究對象所提供的資訊應進行保密處理;(C)使用和分析保密資料時,避免危害到研究對象的隱私權。
2.1.2 研究者必須制訂「保密設計」方案,基本內涵包括:(A)研究對象的可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應永久持續保密;(B)研究對象所提供的資訊材料,應在合理保密期限內持續保密;(C)若研究者離開原任職位,應確保原有的紀錄及資訊仍能獲得保密;(D)若研究者將蒐集所得的資訊借予或轉交其他人或其他機構使用,亦應以同樣標準要求保密,避免在任何過程中導致個人資訊被識別或揭露。
2.1.3 研究者「保密設計」方案涉及的範圍及對象包括:(A)研究者研究直接執行計畫前,應進行資訊保密的整合工作,並告知相關單位和研究對象可能的保密設計方案;(B)研究者在研究、或提供及接受相關專業諮詢的過程,應致力保持各種資訊受到嚴格的保密;(C)研究者對於蒐集資料的調查人員、資料管理的行政人員、取用資料的研究人員等非核心的研究人員,應致力防止資訊遭受不必要的外流;(D)研究者、行政人員和主要調查人員必須設計保密機制,並指導及訓練團隊成員以嚴謹步驟維護資訊保密。
2.2 保密的基本作法
隱私權是最重要且最根本的保密資訊。一般最常使用的隱私保密技術是以匿名化原則,使用嚴謹技術去除資料與可識別個人身分資訊的連結。
2.2.1 研究者應充分理解資訊保密倫理守則,並告知所有可能接觸資訊且應負保密責任的相關人員。
2.2.2 原則上,研究者應將可識別研究對象身分的資訊匿名化。若研究對象希望研究者在報告中公開真實姓名資訊,研究者應事先和對方共同討論報告的記載形式,並提醒個人和所屬團體可能因為資訊公開而遭受的風險。
2.2.3 當研究採匿名方式仍可能明顯威脅到研究對象、學生、研究助理、委託機構,或其他人的健康、生命或名譽時,研究者應採取其他額外措施,以保護研究對象和相關人士。
2.2.4 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亦有可能因為資訊保密而遭受健康、生命、名譽、隱私或法律威脅,此時應在保密的重要性和倫理守則可用的行為準則間力求平衡。
2.2.5 保密原則不適用於公開場所的觀察、公開執行的活動、法律和習俗沒有提供保密規定的場合、以及從公開紀錄資料中可取得的資訊。
2.2.6 當研究需要在資料庫或紀錄系統中保留個人識別時,資料檔案和可識別的連結檔,必須分開儲存;除非相關資訊可合法公開,否則研究者必須完全消除這類可識別資訊的連結。
2.2.7 研究者在以任何方式轉存、傳輸研究資料時,亦應隱藏研究對象的身分識別,並採取適當加密措施。
2.2.8 若研究對象的資料無法隱藏身分識別,研究者必須採取合理步驟獲得研究對象的同意,才能將資料轉存、傳輸予他人。
2.2.9 除非獲得研究對象和合法代理者的同意,研究者不應公開研究過程獲得的任何個人隱私和可識別身分的資訊。
(3)告知同意
任何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只要直接接觸研究對象而取得資料,都必須遵守「告知同意」的根本原則,以增進研究者和研究對象的相互理解。然而,社會學某些研究因具有開創性及隱密性等特質而沒有明確起迄的過程,因此亦得由研究者在其他適當時機進行告知同意。原則上,研究者若沒有得到研究對象同意或合法授權,則不應以取自對方的資料作為研究材料。研究者也必須謹記,即使取得一次告知同意,不表示告知同意永久有效。
3.1 需要告知同意的狀況
3.1.1 研究者透過和研究對象交談、互動、介入觀察的形式而蒐集資料。
3.1.2 研究者決定採用原本不預期作為研究材料的私人交談、互動及介入式觀察,應在適當時機進行告知同意。
3.2 告知同意的基本精神
3.2.1 研究者應事先提示對方有隨時退出的權利。研究對象即使在研究前同意參與研究,仍有權利在研究的任何階段中止參與。
3.2.2 研究者若透過機構取得同意而進行研究,亦應於研究開始前公開對潛在研究對象說明個人有權利拒絕參與。
3.2.3 研究者為了保護研究對象(如機構中的權力相對弱勢者),可在告知同意的作法上隱匿部分資訊,但仍須據實告知研究進行的內容及風險。
3.3 告知同意的基本作法
3.3.1 研究者原則上應在研究前主動向研究對象進行告知同意。但因部分研究須和相關人士建立關係,研究者得衡量關係強度,選擇適當時機儘早進行告知同意。除非研究設計的需要,否則不應在研究結束後才進行告知同意。
3.3.2 研究者應主動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告知同意,使研究對象了解其權利,並且允諾所提供的資訊開放的程度。研究對象為弱勢者或研究者認為必要時,可保存告知同意的紀錄。
3.3.3 研究者須盡可能告知研究對象下列訊息:(A)研究目的;(B)研究單位及委託或贊助機構;(C)如何選定研究對象;(D)取得的資料將如何處理;(E)研究可能的風險;(F)研究報告的發表方式;(G)個人資料的管理;(H)研究過程中享有隨時退出的權利、(I)未來的發表及出版計畫等。
3.3.4 研究者應以研究對象所能理解的語言或文字介紹研究內容,並確認對方充分理解,不得刻意隱瞞可能影響研究對象參與意願的訊息。對於研究對象提出的任何研究有關的提問,研究者應坦誠且詳盡回答,以化解參與者的疑慮。
3.3.5 研究者對於研究對象的風險評估因為任何原因而改變,應隨時重新進行告知同意,以避免在後續研究過程或公開發表後造成傷害。
3.3.6 研究者若無法評估研究對象的風險,絕不可圖求方便而刻意規避告知同意。若遭遇這種情況,建議研究者徵求同儕的意見或由專業審查機制協助評估。
3.3.7 研究對象若為弱勢者(如新移民或特殊行業等)或易受傷害者(如未成年或精神疾病等),研究者應確保告知同意的自願性,並特別留意受迫參與的可能性。若研究的觀察對象是研究者的下屬,應比照對待弱勢者或易受傷害者的標準進行告知同意。
3.3.8 若研究對象無法充分理解告知同意的意義,研究者應由代表其最大利益者或法定代理人進行告知同意。
3.4 研究對象是兒童的情況
3.4.1 若研究對象是兒童,研究者應以兒童所能理解的方式告知說明並獲得本人同意,另亦應盡可能尋求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3.4.2 以兒童為對象的研究,在以下狀況不需父母或監護人同意:(A)該研究對於研究對象的風險低於日常生活所遇到的一般風險;(B)該研究實務上不可能對父母或監護人進行告知同意;(C)父母或監護人不宜或無法代理當事人的權益(如父母或監護人有虐待或損害兒童權利情形等)。
3.5 免除告知同意的情況
社會學研究在某些條件及情況下,可容許研究者視情況免除告知同意程序,但應謹慎評估可能造成的隱私侵犯及道德風險。
3.5.1 對於公開情境進行非介入性的觀察(如公開場合的自然觀察等),或使用公開性的個人資料進行研究,不須進行告知同意。
3.5.2 對於非公開情境的研究,若研究者評估對研究對象可能造成的風險極低,可經由專業審查審核後免除告知同意。
3.6 隱蔽研究的情況
若研究設計的實際操作不宜或無法進行告知同意,且研究者衡量利弊後判斷研究的學術價值大於可能的倫理風險,可在保有社會學研究精神的前提下,經由專業審查審核後採用隱蔽研究(covert research),免除告知同意的程序。
3.6.1 隱蔽研究在某些情況下具備社會學研究的正當性,例如:(A)參與者知道自己是研究對象而可能改變言行舉止;(B)研究的情境涉及權力或其他利益,包括研究對象是研究者的上司、有權勢人物(如政治人物或企業財閥等)、有損社會公益的相關機構;(C)研究者可能遭遇研究對象(如幫派或其他非法組織等)施加的生命、健康或其他威脅等。
3.6.2 研究者應注意,隱蔽研究不僅違反告知同意的原則、也侵犯研究對象的隱私,因此必須參考隱私權有關的法律精神。只有在不可能使用其他方法取得資料的條件下,研究者才能採用研究對象不知情的隱蔽研究技術。
3.6.3 研究者在隱蔽研究中仍應保護研究對象的匿名性,且不得在雙方互動中以誘騙或欺詐等不正當方式取得資料。理想的狀況下,若研究事前或進行中無法進行告知同意,應設法在事後進行。
3.6.4 研究者應注意,若隱蔽研究的對象超出原先研究設計的範圍,研究者應謹慎評估風險,並應於研究完畢後再向相關倫理委員會呈遞報告。
3.7 欺暪研究的情況
若因研究需要而必須設計特殊的研究情境,而且對研究對象進行告知同意但刻意提供不實或虛假的研究訊息,可在經專業審查審核後進行採取欺暪技巧(deception in research or deceptive technique)的研究方式。
3.7.1 研究者採用欺暪技巧前,必須先確定欺暪或隱匿真相的研究方式不會傷害研究對象,並且考量欺暪研究的學術價值,以及使用欺暪技巧的必要性。
3.7.2 研究者不可對研究對象欺暪或隱匿任何可能影響參與意願的事項,例如可能造成身體或心理的不適反應等。
3.7.3 即使研究者必須使用欺暪技巧,仍應在事後積極地恢復信任關係,避免傷害研究對象。
(4)研究發表和出版
研究者有促進研究整合的義務,並且應遵循科學的倫理原則將研究成果公開發表和分享資料,以發揮社會學研究的公益性及社會責任,致力回饋社會。
4.1 研究結果的公開發表
4.1.1 研究者應公開發表研究成果,除了非預期的狀況(如研究者健康出現狀況等),或是和委託單位有特定協議不公開。若研究對象希望知道研究及調查結果,研究者應盡力協助。
4.1.2 不論研究結果支持或否定預期結果,研究者都應如實、完整地報告研究發現, 不應捏造或篡改研究發現的數據及事實、亦不應刻意隱匿或忽略部分資料。
4.1.3 研究者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若在事後發現重要的錯誤,應採取修正、撤回、公布勘誤表等補救措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說明。
4.1.4 研究者應在研究報告中說明研究經費的來源。
4.2 研究資料分享
4.2.1 研究者在完成研究或公開發表後,應立即或在保留一段合理的期間後,將相關研究資料提供學界分享。
4.2.2 若研究者和委託單位有特定協議,或基於資料保密及研究對象的匿名性,得不公開提供相關研究資料分享。
4.2.3 使用他人資料作為研究材料時,應取得原研究者同意,並於公開發表時誌謝;若原研究者無法連繫時,應尋求專業審查機制提供建議。
(5)研究倫理實踐要求
研究者有責任和義務遵循研究倫理。研究者應熟悉倫理守則,並且本諸倫理守則的精神和規範,展開主體性、自律性的研究和教育。
5.1 研究者有義務熟悉研究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的倫理要求,並且應用在專業工作上。研究者不得以對倫理標準缺乏覺察或誤解,作為被指控違反倫理時的辯護理由。
5.2 研究者有充分理由認為其他研究者違反研究倫理時,應採取適當作法,例如提醒 當事人注意或尋求諮詢。
5.3 研究者不應惡意提出倫理控訴,惡意控訴指意圖傷害他人而無關保護學術紀律。
5.4 研究者若不確定研究作法是否違反研究倫理,應諮詢專業審查機制或其他熟悉研究倫理的同儕。
附則
一、本守則於2011 年12 月10 日經臺灣社會學會第28 屆第2 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二、本守則之修正須經臺灣社會學會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
後記
臺灣社會學會於2010 年中應國科會「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HRPP)計畫之邀,研擬能代表社會學專業研究社群精神的研究倫理守則。在HRPP 計畫主持人陳東升、公共溝聯組召集人吳嘉苓之協調下,由社會學會指派候任理事長熊瑞梅、現任秘書長蘇碩斌統籌草案之研擬,並經社會學會理事會授權進行相關工作。
由於學會原在2002 年制訂內含29 項、1700 字的「倫理守則」,因為內部專長領域分化、外在人權意識提升的變遷趨勢,加上科學研究審查機構的要求愈趨嚴格,因此社會學門的研究倫理守則,勢必明文條列更具特色的精神宣示與更加具體的實際作法。
草案由熊瑞梅及蘇碩斌統籌自2010 年7 月開始運作,先邀請黃厚銘、吳嘉苓與張茂桂協助擘畫方向,並參考美國與日本兩個重要社會學會的守則條文,提出第一份草案。
9 月起研擬小組陸續洽請專家協助提供修改意見,並經12 月社會學年會一場座談的熱烈討論,會員就守則的權力運作、程序正當、研究自主、學術自由等多方激辯,咸認社會學會的倫理守則不應具有過強的規範性格,而應在保護研究對象人權的前提下、同時保護社會學研究者能開拓新議題、挖掘不公義。研擬小組因此著手大幅修改草案,朝向增加權變彈性、尊重學術自由、容許研究自主的方向進行,謝國雄並慨允執筆守則中「運用原則」的原始條文。
歷時一年半的過程,研擬小組由衷體認台灣社會學者追求正義、從不自限的寬闊胸懷,每一種研究取徑,都一樣值得尊敬,也共同構成台灣社會學的多樣面貌。一年半以來經歷不同角度的意見、參與、討論與修訂,以及諸多衝突、緊張與挫折,最終這一份由下而上凝聚社會學者共同想像的《臺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之完成,確立臺灣社會學會應該是學界同仁自主的專業學術團體,而不能是任何權力機構的代理人,臺灣社會學會應該主動出擊因應學術研究趨勢的改變,而不能被動等待制度之扭曲及問題的降臨。
總計自2010 年7 月開始,前後11 個月之間,歷經六場內部討論、六場公開座談,期間至少120 位學界同仁參與,尤其是各校教授社會學研究法之同仁幾乎都被要求具體參與條文研修,全部草案終在2011 年6 月完成,經第28 屆臺灣社會學於9 月7 日之理事會議小幅修正通過,12 月10 日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長陳東升公布施行。
倫理守則研議期間,承蒙政大社會系、成大研究倫理辦公室、輔大社會系、台大社會系、中山社會系、東海社會系等協助承辦各場討論及座談之會議行政,謹向各單位致謝。本守則主要條文由熊瑞梅及蘇碩斌草擬,先後獲得陳東升、吳嘉苓、張茂桂、黃厚銘、戴華、尤素芬、成令方、李錦旭、邱大昕、許甘霖、陳美華、游美惠、周桂田、張恆豪、曾嬿芬、劉雅靈、謝國雄、關秉寅、顏厥安、藍佩嘉、曾柏文、翁裕峰、陳建州、陳美華、楊靜利、鄭力軒、王崇名、林本炫、紀金山、陳家倫、蔡瑞明、劉正、邱文聰、楊志新、蔡甫昌等社會學界內外同仁的寶貴意見及協助,以及《台灣社會學》執行編輯謝麗玲的文字修潤,還有陳宣羽、劉純良、趙乃璋等幾位助理的細心整理及聯絡,謹此
致謝。
一、前言
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社會學,必須掌握學術自由和研究倫理的尺度。近年來社會學的專業領域逐漸增多而分歧,而社會的一般人權及隱私意識則快速提升,研究者面臨的研究環境已產生劇烈變化,因此研究者必須更妥適把握社會學研究的社會責任。尊重研究對象的人權、保護研究對象的隱私,是研究者進行任何研究責無旁貸的前題。研究者對於研究的目的、方法、必要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都應時時保持最高的自覺,並遵循合宜的規範。
臺灣社會學會作為臺灣社會學專業研究者的社群組織,特擬訂本研究倫理守則,提供研究者從事研究及教學的準則,一則期許會員本諸揭露真相的精神,開拓創造性的研究,以追求更加公平正義的社會,二則期許會員本諸尊重人本的精神,以最高標準保護研究對象的各種權利。本研究倫理守則由前言、基本原則、運用原則、實踐準則等四部分構成,提示會員以合乎倫理的方式進行前述精神的學術研究。
二、基本原則
保護研究者從事研究的自由,同時確保研究對象不受任何傷害,是社會學研究倫理的基本原則。研究者應謹記此一原則,求取研究對象的信賴及社會的理解,以保障社會學研究能解釋社會生活的意義、創造並反省社會生活的知識,以及提升社會生活的品質。
(1)尊重人權尊嚴
研究者應尊重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尊嚴和價值,在專業活動中致力消除任何偏見和歧視
(2)追求學術自由
研究者應在自由意志下秉持專業精神從事研究,並支持各種具有開創性的專業研究,且堅決反對各種不當的暴力、權威、利益干預專業研究。
(3)恪守社會責任
研究者應堅守專業責任,以公正客觀的方式推展和應用學術知識,並對社區和社會有所貢獻。
(4)發揮專業能力
研究者應盡力發揮接受專業養成的技術和能力,以最高標準從事教學、研究及服務等學術活動。
(5)珍視學術誠信
研究者應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從事研究、教學及服務等學術活動,珍視公眾對學者的信任,若察覺任何可能危害此種信任的行為,應設法勸導阻止。
三、運用原則
社會學研究隨著研究對象及研究情境與時俱變,不應完全僵化地依賴學術行政或者學術法規的約束。社會學研究面臨的倫理問題,雖有具體條文的規範,但也可能遭遇具體條文難以規範的模糊之處,研究者必須對自己誠實,並且虛心尊重研究相關的所有人員,如實面對整體的研究情境,並謹慎運用本研究倫理守則。
(1)因勢權變的原則
倫理守則條文有限,但現實狀況變化無窮,研究者應善加體會倫理守則的基本用意,不 可流於形式或固守細節,而須因應研究對象、現象、情境和方法的多樣與複雜,適切保持因地制宜、隨機應變的能力。
(2)保護烏鴉的原則
探究和揭露社會不願、不能、不可、不喜被看見的現象,是社會學的基本精神之一。運用研究倫理守則之時,必須使這個基本精神能夠充分體現而不受壓抑。
(3)防範不預期後果的原則
社會學研究立基於研究者和研究對象的互動,因此必須考慮各種不預期的後果,防止偏離研究本意的現象發生,並避免研究對象利用倫理守則以保護自我利益或箝制研究進行。
(4)與時俱變的原則
社會不斷在變化,社會學者亦須隨之審視、反省倫理守則的合宜性,因此倫理守則背後的精神固然恆常不變,但具體作法應隨時接受檢驗並與時俱變。
四、實踐準則
(1)避免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是指研究者的利益影響到公正和誠實地執行專業工作。研究者察覺任何可能造成利益衝突的情況時,必須採取適當的行動預先防止,或向適當的對象公開相關資訊,全力避免研究遭受利益干擾。
1.1 秉持專業標準
研究者在從事研究的過程中,必須秉持專業考量,力求專業和科學的標準,同時維持公平和誠實的原則。
1.2 公開委託單位的相關資訊
研究者為了達到公平和誠實的原則,應說明研究的資金來源。若是接受其他個人或機構委託的研究,應事先和委託單位訂定契約書,明確約定內容、委託費用、調查資料的歸屬、發表作法等事項。
1.3 避免獲得不當個人利益
研究者不可收受不當的研究經費或從中得利。研究者應參考國科會、審計部或其他委託單位的規定辦法,適切運用研究經費。研究者不應利用研究得到的委託單位資料或當事者資料牟取個人利益,亦不應由負有保密責任的情境(如審查的計畫案或論文)中取用資料以獲得個人利益。
(2)資訊保密
研究者有義務和責任保護研究進行中所獲得的保密性資訊。
2.1 保密的內涵和設計
2.1.1 研究者應確保研究對象的「保密權利」(confidentiality rights),基本要件包括:
(A)研究對象的個人資料應進行保密處理;(B)研究對象所提供的資訊應進行保密處理;(C)使用和分析保密資料時,避免危害到研究對象的隱私權。
2.1.2 研究者必須制訂「保密設計」方案,基本內涵包括:(A)研究對象的可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應永久持續保密;(B)研究對象所提供的資訊材料,應在合理保密期限內持續保密;(C)若研究者離開原任職位,應確保原有的紀錄及資訊仍能獲得保密;(D)若研究者將蒐集所得的資訊借予或轉交其他人或其他機構使用,亦應以同樣標準要求保密,避免在任何過程中導致個人資訊被識別或揭露。
2.1.3 研究者「保密設計」方案涉及的範圍及對象包括:(A)研究者研究直接執行計畫前,應進行資訊保密的整合工作,並告知相關單位和研究對象可能的保密設計方案;(B)研究者在研究、或提供及接受相關專業諮詢的過程,應致力保持各種資訊受到嚴格的保密;(C)研究者對於蒐集資料的調查人員、資料管理的行政人員、取用資料的研究人員等非核心的研究人員,應致力防止資訊遭受不必要的外流;(D)研究者、行政人員和主要調查人員必須設計保密機制,並指導及訓練團隊成員以嚴謹步驟維護資訊保密。
2.2 保密的基本作法
隱私權是最重要且最根本的保密資訊。一般最常使用的隱私保密技術是以匿名化原則,使用嚴謹技術去除資料與可識別個人身分資訊的連結。
2.2.1 研究者應充分理解資訊保密倫理守則,並告知所有可能接觸資訊且應負保密責任的相關人員。
2.2.2 原則上,研究者應將可識別研究對象身分的資訊匿名化。若研究對象希望研究者在報告中公開真實姓名資訊,研究者應事先和對方共同討論報告的記載形式,並提醒個人和所屬團體可能因為資訊公開而遭受的風險。
2.2.3 當研究採匿名方式仍可能明顯威脅到研究對象、學生、研究助理、委託機構,或其他人的健康、生命或名譽時,研究者應採取其他額外措施,以保護研究對象和相關人士。
2.2.4 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亦有可能因為資訊保密而遭受健康、生命、名譽、隱私或法律威脅,此時應在保密的重要性和倫理守則可用的行為準則間力求平衡。
2.2.5 保密原則不適用於公開場所的觀察、公開執行的活動、法律和習俗沒有提供保密規定的場合、以及從公開紀錄資料中可取得的資訊。
2.2.6 當研究需要在資料庫或紀錄系統中保留個人識別時,資料檔案和可識別的連結檔,必須分開儲存;除非相關資訊可合法公開,否則研究者必須完全消除這類可識別資訊的連結。
2.2.7 研究者在以任何方式轉存、傳輸研究資料時,亦應隱藏研究對象的身分識別,並採取適當加密措施。
2.2.8 若研究對象的資料無法隱藏身分識別,研究者必須採取合理步驟獲得研究對象的同意,才能將資料轉存、傳輸予他人。
2.2.9 除非獲得研究對象和合法代理者的同意,研究者不應公開研究過程獲得的任何個人隱私和可識別身分的資訊。
(3)告知同意
任何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只要直接接觸研究對象而取得資料,都必須遵守「告知同意」的根本原則,以增進研究者和研究對象的相互理解。然而,社會學某些研究因具有開創性及隱密性等特質而沒有明確起迄的過程,因此亦得由研究者在其他適當時機進行告知同意。原則上,研究者若沒有得到研究對象同意或合法授權,則不應以取自對方的資料作為研究材料。研究者也必須謹記,即使取得一次告知同意,不表示告知同意永久有效。
3.1 需要告知同意的狀況
3.1.1 研究者透過和研究對象交談、互動、介入觀察的形式而蒐集資料。
3.1.2 研究者決定採用原本不預期作為研究材料的私人交談、互動及介入式觀察,應在適當時機進行告知同意。
3.2 告知同意的基本精神
3.2.1 研究者應事先提示對方有隨時退出的權利。研究對象即使在研究前同意參與研究,仍有權利在研究的任何階段中止參與。
3.2.2 研究者若透過機構取得同意而進行研究,亦應於研究開始前公開對潛在研究對象說明個人有權利拒絕參與。
3.2.3 研究者為了保護研究對象(如機構中的權力相對弱勢者),可在告知同意的作法上隱匿部分資訊,但仍須據實告知研究進行的內容及風險。
3.3 告知同意的基本作法
3.3.1 研究者原則上應在研究前主動向研究對象進行告知同意。但因部分研究須和相關人士建立關係,研究者得衡量關係強度,選擇適當時機儘早進行告知同意。除非研究設計的需要,否則不應在研究結束後才進行告知同意。
3.3.2 研究者應主動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告知同意,使研究對象了解其權利,並且允諾所提供的資訊開放的程度。研究對象為弱勢者或研究者認為必要時,可保存告知同意的紀錄。
3.3.3 研究者須盡可能告知研究對象下列訊息:(A)研究目的;(B)研究單位及委託或贊助機構;(C)如何選定研究對象;(D)取得的資料將如何處理;(E)研究可能的風險;(F)研究報告的發表方式;(G)個人資料的管理;(H)研究過程中享有隨時退出的權利、(I)未來的發表及出版計畫等。
3.3.4 研究者應以研究對象所能理解的語言或文字介紹研究內容,並確認對方充分理解,不得刻意隱瞞可能影響研究對象參與意願的訊息。對於研究對象提出的任何研究有關的提問,研究者應坦誠且詳盡回答,以化解參與者的疑慮。
3.3.5 研究者對於研究對象的風險評估因為任何原因而改變,應隨時重新進行告知同意,以避免在後續研究過程或公開發表後造成傷害。
3.3.6 研究者若無法評估研究對象的風險,絕不可圖求方便而刻意規避告知同意。若遭遇這種情況,建議研究者徵求同儕的意見或由專業審查機制協助評估。
3.3.7 研究對象若為弱勢者(如新移民或特殊行業等)或易受傷害者(如未成年或精神疾病等),研究者應確保告知同意的自願性,並特別留意受迫參與的可能性。若研究的觀察對象是研究者的下屬,應比照對待弱勢者或易受傷害者的標準進行告知同意。
3.3.8 若研究對象無法充分理解告知同意的意義,研究者應由代表其最大利益者或法定代理人進行告知同意。
3.4 研究對象是兒童的情況
3.4.1 若研究對象是兒童,研究者應以兒童所能理解的方式告知說明並獲得本人同意,另亦應盡可能尋求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3.4.2 以兒童為對象的研究,在以下狀況不需父母或監護人同意:(A)該研究對於研究對象的風險低於日常生活所遇到的一般風險;(B)該研究實務上不可能對父母或監護人進行告知同意;(C)父母或監護人不宜或無法代理當事人的權益(如父母或監護人有虐待或損害兒童權利情形等)。
3.5 免除告知同意的情況
社會學研究在某些條件及情況下,可容許研究者視情況免除告知同意程序,但應謹慎評估可能造成的隱私侵犯及道德風險。
3.5.1 對於公開情境進行非介入性的觀察(如公開場合的自然觀察等),或使用公開性的個人資料進行研究,不須進行告知同意。
3.5.2 對於非公開情境的研究,若研究者評估對研究對象可能造成的風險極低,可經由專業審查審核後免除告知同意。
3.6 隱蔽研究的情況
若研究設計的實際操作不宜或無法進行告知同意,且研究者衡量利弊後判斷研究的學術價值大於可能的倫理風險,可在保有社會學研究精神的前提下,經由專業審查審核後採用隱蔽研究(covert research),免除告知同意的程序。
3.6.1 隱蔽研究在某些情況下具備社會學研究的正當性,例如:(A)參與者知道自己是研究對象而可能改變言行舉止;(B)研究的情境涉及權力或其他利益,包括研究對象是研究者的上司、有權勢人物(如政治人物或企業財閥等)、有損社會公益的相關機構;(C)研究者可能遭遇研究對象(如幫派或其他非法組織等)施加的生命、健康或其他威脅等。
3.6.2 研究者應注意,隱蔽研究不僅違反告知同意的原則、也侵犯研究對象的隱私,因此必須參考隱私權有關的法律精神。只有在不可能使用其他方法取得資料的條件下,研究者才能採用研究對象不知情的隱蔽研究技術。
3.6.3 研究者在隱蔽研究中仍應保護研究對象的匿名性,且不得在雙方互動中以誘騙或欺詐等不正當方式取得資料。理想的狀況下,若研究事前或進行中無法進行告知同意,應設法在事後進行。
3.6.4 研究者應注意,若隱蔽研究的對象超出原先研究設計的範圍,研究者應謹慎評估風險,並應於研究完畢後再向相關倫理委員會呈遞報告。
3.7 欺暪研究的情況
若因研究需要而必須設計特殊的研究情境,而且對研究對象進行告知同意但刻意提供不實或虛假的研究訊息,可在經專業審查審核後進行採取欺暪技巧(deception in research or deceptive technique)的研究方式。
3.7.1 研究者採用欺暪技巧前,必須先確定欺暪或隱匿真相的研究方式不會傷害研究對象,並且考量欺暪研究的學術價值,以及使用欺暪技巧的必要性。
3.7.2 研究者不可對研究對象欺暪或隱匿任何可能影響參與意願的事項,例如可能造成身體或心理的不適反應等。
3.7.3 即使研究者必須使用欺暪技巧,仍應在事後積極地恢復信任關係,避免傷害研究對象。
(4)研究發表和出版
研究者有促進研究整合的義務,並且應遵循科學的倫理原則將研究成果公開發表和分享資料,以發揮社會學研究的公益性及社會責任,致力回饋社會。
4.1 研究結果的公開發表
4.1.1 研究者應公開發表研究成果,除了非預期的狀況(如研究者健康出現狀況等),或是和委託單位有特定協議不公開。若研究對象希望知道研究及調查結果,研究者應盡力協助。
4.1.2 不論研究結果支持或否定預期結果,研究者都應如實、完整地報告研究發現, 不應捏造或篡改研究發現的數據及事實、亦不應刻意隱匿或忽略部分資料。
4.1.3 研究者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若在事後發現重要的錯誤,應採取修正、撤回、公布勘誤表等補救措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說明。
4.1.4 研究者應在研究報告中說明研究經費的來源。
4.2 研究資料分享
4.2.1 研究者在完成研究或公開發表後,應立即或在保留一段合理的期間後,將相關研究資料提供學界分享。
4.2.2 若研究者和委託單位有特定協議,或基於資料保密及研究對象的匿名性,得不公開提供相關研究資料分享。
4.2.3 使用他人資料作為研究材料時,應取得原研究者同意,並於公開發表時誌謝;若原研究者無法連繫時,應尋求專業審查機制提供建議。
(5)研究倫理實踐要求
研究者有責任和義務遵循研究倫理。研究者應熟悉倫理守則,並且本諸倫理守則的精神和規範,展開主體性、自律性的研究和教育。
5.1 研究者有義務熟悉研究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的倫理要求,並且應用在專業工作上。研究者不得以對倫理標準缺乏覺察或誤解,作為被指控違反倫理時的辯護理由。
5.2 研究者有充分理由認為其他研究者違反研究倫理時,應採取適當作法,例如提醒 當事人注意或尋求諮詢。
5.3 研究者不應惡意提出倫理控訴,惡意控訴指意圖傷害他人而無關保護學術紀律。
5.4 研究者若不確定研究作法是否違反研究倫理,應諮詢專業審查機制或其他熟悉研究倫理的同儕。
附則
一、本守則於2011 年12 月10 日經臺灣社會學會第28 屆第2 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二、本守則之修正須經臺灣社會學會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
後記
臺灣社會學會於2010 年中應國科會「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HRPP)計畫之邀,研擬能代表社會學專業研究社群精神的研究倫理守則。在HRPP 計畫主持人陳東升、公共溝聯組召集人吳嘉苓之協調下,由社會學會指派候任理事長熊瑞梅、現任秘書長蘇碩斌統籌草案之研擬,並經社會學會理事會授權進行相關工作。
由於學會原在2002 年制訂內含29 項、1700 字的「倫理守則」,因為內部專長領域分化、外在人權意識提升的變遷趨勢,加上科學研究審查機構的要求愈趨嚴格,因此社會學門的研究倫理守則,勢必明文條列更具特色的精神宣示與更加具體的實際作法。
草案由熊瑞梅及蘇碩斌統籌自2010 年7 月開始運作,先邀請黃厚銘、吳嘉苓與張茂桂協助擘畫方向,並參考美國與日本兩個重要社會學會的守則條文,提出第一份草案。
9 月起研擬小組陸續洽請專家協助提供修改意見,並經12 月社會學年會一場座談的熱烈討論,會員就守則的權力運作、程序正當、研究自主、學術自由等多方激辯,咸認社會學會的倫理守則不應具有過強的規範性格,而應在保護研究對象人權的前提下、同時保護社會學研究者能開拓新議題、挖掘不公義。研擬小組因此著手大幅修改草案,朝向增加權變彈性、尊重學術自由、容許研究自主的方向進行,謝國雄並慨允執筆守則中「運用原則」的原始條文。
歷時一年半的過程,研擬小組由衷體認台灣社會學者追求正義、從不自限的寬闊胸懷,每一種研究取徑,都一樣值得尊敬,也共同構成台灣社會學的多樣面貌。一年半以來經歷不同角度的意見、參與、討論與修訂,以及諸多衝突、緊張與挫折,最終這一份由下而上凝聚社會學者共同想像的《臺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之完成,確立臺灣社會學會應該是學界同仁自主的專業學術團體,而不能是任何權力機構的代理人,臺灣社會學會應該主動出擊因應學術研究趨勢的改變,而不能被動等待制度之扭曲及問題的降臨。
總計自2010 年7 月開始,前後11 個月之間,歷經六場內部討論、六場公開座談,期間至少120 位學界同仁參與,尤其是各校教授社會學研究法之同仁幾乎都被要求具體參與條文研修,全部草案終在2011 年6 月完成,經第28 屆臺灣社會學於9 月7 日之理事會議小幅修正通過,12 月10 日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長陳東升公布施行。
倫理守則研議期間,承蒙政大社會系、成大研究倫理辦公室、輔大社會系、台大社會系、中山社會系、東海社會系等協助承辦各場討論及座談之會議行政,謹向各單位致謝。本守則主要條文由熊瑞梅及蘇碩斌草擬,先後獲得陳東升、吳嘉苓、張茂桂、黃厚銘、戴華、尤素芬、成令方、李錦旭、邱大昕、許甘霖、陳美華、游美惠、周桂田、張恆豪、曾嬿芬、劉雅靈、謝國雄、關秉寅、顏厥安、藍佩嘉、曾柏文、翁裕峰、陳建州、陳美華、楊靜利、鄭力軒、王崇名、林本炫、紀金山、陳家倫、蔡瑞明、劉正、邱文聰、楊志新、蔡甫昌等社會學界內外同仁的寶貴意見及協助,以及《台灣社會學》執行編輯謝麗玲的文字修潤,還有陳宣羽、劉純良、趙乃璋等幾位助理的細心整理及聯絡,謹此
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