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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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萬億  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 何雨威 「全職」媽媽的「兼職」工作?台灣已婚育女性選擇部分工時工作的就業經驗探討 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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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部分工時工作、已婚育女性、工作-家庭的平衡、就業歷程目次:第一章 研究源起與目的、第二章 文獻探討、第三章 研究方法、第四章 研究分析、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參考文獻摘要:全球化的浪潮加深了國際間的企業競爭以及經濟、市場的不確定性,促使企業必須更有效率的追求利潤,而服務業的快速興起,也增加雇主們對彈性運用勞動力的需求,在當時大部分勞動法規都是?典型勞動者設計的情況下,部分工時工作就成?雇主用來降低勞動成本的方式。同時,不斷攀升的失業率也促使許多政府將「促進部分工時就業」當作解決失業問題的有效策略,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下,部分工時工作便成?部分國家近幾十年來成長最快速的工作型態之一。相較於男性,女性在經歷婚育階段後往往需背負起家中大部分的照顧與家事責任,而面臨家庭與工作的兩難處境,因此工時較短且彈性的部分工時工作就常被視?讓「已婚育女性」免於因家庭因素而完全中斷就業的一種較友善的工作型態。然而,學者們也擔心一味的促進女性部分工時勞動以提升其整體勞動參與將造成此工作型態的「女性化」,它相對較差的就業條件、福利更可能邊緣化女性部分工時勞動者,故本研究便希望藉由台灣已婚育女性實際的經驗中,了解她們在進入家庭後,是在哪個時間點、經歷了怎樣複雜且多元的考量脈絡而選擇了部分工時工作;以及部分工時工作型態對她們生活各面向所產生的影響。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中的深度訪談法,一共訪問十二位現有或曾有在婚育後、家中至少有一位孩子尚未成年的階段中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經驗的女性。研究發現女性確實是較容易因?進入了婚育階段而中斷就業的性別,且她們再回到全職工作中的可能性也會受到其本身意願、必須在家庭與工作間尋求平衡的需求、或中斷就業時間長度的影響而降低。同時,家人的期待、過去工作經驗、個人對生命各階段的不同安排、景氣好壞等影響面向,也形塑了每位女性在規劃就業歷程與選擇工作型態時的不同考量脈絡。對幾乎負擔所有家庭責任的研究受訪者而言,部分工時工作是相對較有吸引力的工作型態,在她們的就業歷程中,部分工時工作可能扮演「兼顧家庭與工作的策略」、「二度就業的選擇」、「過渡時期的踏板」等三個角色。在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經驗中,受訪者感到最滿意的部分?在家庭與工作間的彈性時間安排,尤其是過去以全職工作?主的女性,對於與家人相處、親自教養孩子時間增加的感受又更深刻。但是,部分工時工作與全職工作間明顯的就業條件差距也確實存在,雖然女性可能因?更在意工作能提供的彈性或其他優勢而不在意,甚至認定部分工時工作者擁有較差的薪資、福利是理所當然的,政策、制度上仍有對此現況做出回應的必要。依據研究結果,本研究提出以下四個研究建議:(1)建立最低工時與依循「比例原則」的薪資保障;(二)增進勞雇雙方的協商空間,明訂雙方協商應有的規範;(三)加強相關法規與保障的宣導;(四)持續推動性別平等的就業環境,在工作者「自願」的基礎下促進「兩性」的部分工時就業。
論文頁數: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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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瑞梅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邱偉誠 社會資本、動員的資訊網絡、與風險投資 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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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社會資本、社會網絡、風險、股市、基金、投資目次:第壹章 緒論、第貳章 理論背景與文獻探討、第?章 研究假設、資料、與方法、第肆章 分析結果、第伍章 結論、參考文獻摘要:本研究爬梳數篇台灣本土的風險投資參與的社會學相關研究,試圖讓前人質性研究的結果與現有的量化資料產生對話,並釐清社會資本、投資人所動員的資訊管道類型、與風險投資行為之間的關係。本研究著眼於風險投資人獲取投資資訊的方式,以此探討投資人的異質性和社會限制,並利用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五期三次(2007)的資料區辨出十六種投資人所動員的資訊管道類型。在這些資訊管道類型背後所欲反映的,是投資人「資訊-知識」的社會能力。本研究認為,投資人所動員的資訊管道類型較其一般性質的社會資本能量更能解釋其風險投資行為。本研究控制了幾個重要的社會人口與經濟地位變項,同時也對投資人的風險承受程度進行控制之後,再分別進行:(1)以社會資本解釋風險投資行為;(2)以社會資本解釋動員的資訊管道類型;(3)對社會資本加以控制,並以動員的資訊管道類型解釋風險投資行為。結果發現,原本社會資本對於風險投資行為有顯著影響,但在模型中加入動員的資訊管道類型之後,社會資本的效果就不再顯著,且這幾種動員的資訊管道類型表現了突出且顯著的解釋力。而部份動員的資訊管道類型可以被社會資本所解釋。此結論驗證了投資人所動員的資訊管道類型在解釋上較貼近風險投資行為的想法。
論文頁數: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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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如  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 羅士翔 反AIDS歧視與法律動員-以台灣AIDS防治法制為中心(1981-2009) 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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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AIDS、社會運動、法律動員、AIDS歧視、反歧視法目次:第一章 導論—台灣AIDS運動與法律動員、第二章 「正常」生活,無須恐懼—1980年代AIDS圖像的建構及防治條例的誕生(1981-1990)、第三章 反歧視之約—AIDS運動的「起」、「承」及法律動員(1991-1997)、第四章 講什麼山盟海誓—後反歧視法的法律動員(1998-2005)、第五章 對抗歧視路迢迢—動員與反動員(2005-2009)、第六章 結論、參考文獻摘要:社會運動的法律動員是研究法律與社會關係的取徑之一,運動者可運用法律來形構動員議程展開行動,以達成運動者的目標。分析法律對於社會運動的意義,可讓研究者從運動者的動員面向動態地思考法律與社會之間的相互形塑關係,進而對台灣的法律與社會互動提出更具脈絡的反省。本文以社會運動的角度出發,研究台灣民間的AIDS運動者,探究AIDS運動者進行法律動員的條件與方式,並分析法律體系將對運動者的回應,我將循著AIDS歷史的軸線探究AIDS運動的變遷,並同時關照動員時的社會脈絡與政治結構,以探求反AIDS歧視運動的發展歷程。衛生署在1985年正式推動AIDS防治政策,在醫學專家與防治官員的疾病建構下,感染者與男同性戀者有著本質上的關連,感染者被當作是不正常的人,而男同性戀者則為AIDS所烙印。〈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在1990年通過立法三讀,立法者對於感染者雖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並未考慮到感染者可能受到歧視的社會處境,法規以防堵病毒為核心考量,並不重視感染者隱私權之外的保障,此後〈防治條例〉成為台灣AIDS運動中,重要的法律動員對象。在1990年後,以防治條例為抗爭場域,爭取對感染者權益的保障以及相關AIDS人權規定成為台灣AIDS運動者重要的行動議程。1992年台灣第一個民間AIDS組織出現後,關懷AIDS議題的民間行動者逐漸現身於台灣社會,在行動者的動員之下,AIDS政策的權力結構開始受到挑戰與質疑。1996年運動者進行了第一次對〈防治條例〉的修法行動,在謝啟大立委的合作之下,成功地開起了一次修法動員。此次修法增訂了反歧視法令,明文規範感染者之人格與權益應予以保障,不得因感染事實而歧視感染者,可謂防治條例對於感染者權益保障的肯認。1997年之後「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成立,象徵著台灣AIDS運動的法律動員走向組織化的進展,反歧視法雖然在1997年通過,但卻沒有能夠具體保障感染者權益,台灣社會對於感染者的排斥以及恐懼並不因為反歧視法的制訂而有顯著的改變。反歧視法不曾被執行,感染者權益也經常在公衛防治傳染病的考量下,受到侵害。〈防治條例〉曾在2000年與2005年進行修法,兩次的修法都涉及到外籍感染者之處境,雖然民間團體試圖以感染者權益保障的立場參與修法,但卻未能開創出有利於外籍感染者權益的法令制度,在防治政策中的「國族主義」思維下,外籍感染者被認定有害於國人健康,而必須被驅逐出境。反歧視條款雖為保障感染者權益而制訂的法令,但卻沒有能夠將反歧視價值落實於政策與社會之中,使得反歧視法僅具有法令宣示性意義。儘管如此,反歧視法象徵的國家對於感染者主體權利的肯認仍然是重要的,在2005年侯水盛立委試圖提案刪去反歧視條款時,引起了民間運動者的不滿,進而展開守護反歧視條款的抵抗行動,由此可見縱然反歧視法令雖可能不具實效而流於宣示性意義,但對於容易受到排擠、歧視的群體而言,法令的象徵意義也是值得加以動員保衛的規範。2005至2007年的關愛之家事件,是台灣近年來最受注目的AIDS議題之一,收容感染者的關愛之家受到社區住戶已不受病毒威脅之權利要求關愛之家遷離,事件進入訴訟後,關愛之家一審敗訴,引發社會對於感染者權益關注,而這樣的關注也連帶了影響了民間運動者所進行的修法動員。2007年,防治條例進行了歷次最大規模的修法,運動者與黃淑英、王榮璋立委合作,是歷次修法以來最接近運動者期待的一次修法,法案名稱也改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即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更加強調了防治政策對於感染者權益的重視,修法過後,關愛之家二審法院也以新法宣判關愛之家勝訴,不須遷離。感染者權益保障的主張在立法與司法場域都獲得了勝利的結果。然而,修法2年以來,感染者之處境是否有明顯的改善?仍屬未知,仍有待時間來檢證2007年運動者的法律動員成果。由本文的研究可知,運動者要進行法律動員有其行動上的條件,並非所有的社會運動者都將法律當作達成運動目標的手段;而運動者的法律動員雖然無法在一次修法的成功或一次訴訟的勝訴判決後,達成運動者所期待的理想目標,但法律象徵著國家權威對於特定狀態的合法性承認,如果運動者在法律場域中的抗衡行動成功的爭取到國家對其價值的承認,將使運動者更容易達成其推動社會變遷的目標,法律動員意謂著運動者爭取一次合法性競逐的機會,僅管機會並不必然帶來成功的結果,但如果運動者放棄了法律作為異議行動的場域,則可能將使得既有的壓迫節構更加強大,反而可能增加了運動者的不利及動員成本。
論文頁數: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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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華真  碩士特別獎 國立臺灣大學 洪伯勳 製造低收入戶-鄉愿福利國家之社會救助官僚實作 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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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貧窮、福利國家、社會救助、低收入戶、資產調查、官僚實作目次:第一章 緒論、第二章 複雜又煩瑣的低收入戶製作流程、第三章 與貧窮脫鉤的低收入戶樣態、第四章 充滿懷疑的制度分工、第五章 扭曲的道德基礎、第六章 結語、參考文獻摘要:社會救助制度作為當代治理貧窮的手段,是國家藉著社會政策與行政機關找出具有貧窮屬性的對象,以達成福利國家保護弱勢的道德承諾。然而既有的研究大多聚焦在政策的討論,反而「低收入戶」作為此一制度的主要保障對象,在行政的層次是如何被「審核」出來,卻鮮有研究關心。因此,本文以台灣某一鄉鎮的社會處與公所為研究範圍,藉由參與觀察與深度訪談來考察社會救助工作者(村里幹事、公所承辦人、社工、社會處承辦人)「製造低收入戶」的官僚實作。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發現了「書面」、「爭論」、「解套空間」以及「值得救助」等四個影響工作者實作的因素,並據此形成工作者在實作時所面對複雜情境。使得最後成為低收入戶的對象,難以與真正的貧窮者畫上等號,而真正的貧窮者亦可能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讓問題更為嚴重的是,資產調查所需的各種資料都產自社會行政以外的其他機構,又必須透過民眾才能取得,使得工作者總是懷疑民眾檢附了不完整的資料。他們一方面厭惡追繳溢領的麻煩,另一方面更擔心作為技術官僚的權威受到挑戰,因此工作者發展出了「欺瞞」民眾的策略手段,以「防弊」為基調地取得書面資料,將大部分的心力放在製造「合於法」的低收入戶,以降低遭到懲罰的機率。結果社會救助機關的運作,成了「以防弊為中心地製造低收入戶」,完全失去了助人的內涵。此外,國家高舉著「公平正義」的原則,卻讓立法機關與監察機關越發耽溺於製造低收入戶的客觀標準,反而距離民眾的真實情況越來越遠。同時,國家也樂於將「貧窮問題低收入戶化」,表現出治理貧窮的假象。台灣的社會救助制度,就在這種國家與救助工作者上下交相賊的「鄉愿」當中,扭曲了福利國家存在的道德意義,淪為一場為製造低收入戶而製造低收入戶的廉價戲碼。
論文頁數:133